在滿足垃圾轉運工藝布置及配套設備安裝、拆換與維護要求的前提下,轉運站的結構形式應盡可能簡單。
為了保證垃圾轉運作業在相對密閉的狀態下進行,從建筑結構方面可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給垃圾轉運車間安裝便于啟閉的卷簾閘門,設置非敞開式通風口等;垃圾中轉站及轉運車間內的輔助用房單獨設置門有利于安全生產和勞動衛生。
垃圾中轉站建筑結構應考慮大風、地震、大雪等自然災害,如在可能出現大風(及以上等級)的地域(海邊、山谷等) ,其建筑結構以整體預制為宜。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2014表3.1. 1中,關于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的表述是“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難燃燒物質的生產”,屬丁類;表3.1.3中關于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表述是"難燃燒物品”屬丁類。
生活垃圾轉運站作業中各環節(車輛運輸、卸料、壓縮、轉運)不存在易燃燒環節,卸料地坑或卸料容器中的垃圾不長期存放,基本為日產日清,不易產生可燃性氣體。生活垃圾含水率-般在50%左右,屬于常溫下使用或加工(即卸料、壓縮、轉運過程)難燃燒物品,故應將生活垃圾轉運站的火災危險性類別設為丁類;對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 ,可按輕危險級配置滅火器。
但是對于具備分類收集及預處理功能的綜合型轉運站,其中可回收物多為紙張、塑料等易燃物,故可回收物儲存間(室)等存放易燃物品的設施的火災危險性類別開至丙類;并應按中危險級配置滅火器。
規定電源開關、插座設置高度1.5m以上并采用防水電器是從安全角度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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